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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公布注册制下首例限制IPO申报罚单 晶宇环境上市遭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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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互联网
导读:作为《新现场督导指引》颁布实施后首例因在现场督导中查出多项违规事由而遭严惩的IPO项目,晶宇环境这“前车之鉴”的震慑力已足够令那些“带病闯关”试图蒙混上市的拟IPO企业心生畏惧。
本文由叩叩财讯(ID:koukouipo)独家原创首发
作者:方知跃@北京
编辑:翟睿@北京
在以主动撤回IPO申报材料终止上市一年多时间后,日前,随着深交所一系列自律监管处罚决定的下发,上海晶宇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晶宇环境”)闯关创业板上市的铩羽之谜也最终得以揭晓。
2024年4月30日晚间,“五一小长假”的前夜,一份名为《关于对上海晶宇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下称“《纪律处分决定》”)在深交所网站正式公布。
在这份指向晶宇环境及其两名实际控制人和两名董事的处分决定中,深交所表示,因晶宇环境在此次IPO过程中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且未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存在刻意隐瞒,且存在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故决定对晶宇环境及其相关联当事人皆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并在三年内不予接受晶宇环境的发型上市申请文件。
这是2024年第一家被深交所予以公开谴责的拟上市企业,也是自注册制改革后,首家被深交所明确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申报IPO的企业。
晶宇环境是在2022年6月27日正式向深交所递交创业板IPO的申报材料并获得受理的。
在此后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晶宇环境曾历经了深交所对其IPO的两轮审核问询。
2023年3月4日,就在晶宇环境回复完监管层的第二轮问询反馈两个月后,其突然宣布撤回上市申请,深交所也根据相关条例终止了对晶宇环境IPO审核的继续推进。
彼时,对于晶宇环境IPO的突然受阻的原因,外界亦有不少揣测。如其在IPO报告期内的业绩波动和核心技术先进性等问题,都曾备受市场质疑。
也正在晶宇环境IPO宣布失败之时,也曾有接近于监管层的知情人士向叩叩财经透露称,监管层对晶宇环境IPO中介机构的保荐质量非常不满意,当初在深交所对晶宇环境IPO进行首轮审核后,发现晶宇环境及其保荐机构给予的回复中,不仅多处与早前提交的招股书(申报稿)的内容披露不一致,而且在多个问题的回复上不仅未按照要求解释作答,甚至还出现了简单复制粘贴规则要求的“偷工减料”的做法。
也正因为如此,在经过两轮审核问询后,深交所决定对晶宇环境IPO提起问题导向型的有针对性的现场督导。
监管层对IPO项目现场督导的震慑力早已不言而喻,这便成为了晶宇环境IPO最终失败的导火线。
“深交所是在2023年2月展开对晶宇环境IPO的现场督导的,在现场督导期间,因被查出了诸多违规事实,晶宇环境在监管层完成现场督导前后主动‘认怂’撤回上市申请。”上述知情人士告诉叩叩财讯。
在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中,深交所也承认,经过其现场督导,发现了晶宇环境IPO至少存在“三宗罪”:“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所签署的对赌协议,存在刻意隐瞒的情形”;“未在审核问询回复中如实说明主要关联方相关信息”;“运营服务业务相关审核问询回复与实际情况不符”。
公开资料显示,晶宇环境为一家以废水零排放及资源化利用为核心业务的水处理解决方案及运营服务的提供商,其主营聚焦废水处理领域,通过工艺方案制定、核心工艺设计、核心设备提供、建造、安装、调试、运营服务、技术服务、配件销售等为客户提供废水零排放及资源化利用服务,帮助客户实现水资源循环回用、盐资源结晶回收。
按照其原本计划,晶宇环境曾寄希望于通过此次创业板IPO发行不超过5836万新股以募集5.2亿资金投向“研发中心及总部大楼建设”、“智慧运营平台网络建设”等两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事实上,这也并非晶宇环境首次资本之旅。
早在2015年5月22日,晶宇环境便成功挂牌新三板并公开转让。四年后,为筹谋正式上市,其于2019年11月5日从股转系统摘牌终止交易。
曾经在新三板挂牌多年的经历,原本还可为晶宇环境在创业板IPO受阻后,转道投奔北交所上市创造有利的先决条件。
但显然,在撤回创业板IPO申请并随着日前一系列处分决定的下发,晶宇环境不仅难以在短期内获得所需的巨额资金,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其包括北交所在内的上市之路也被彻底“封禁”。
“虽然对晶宇环境给予三年不接受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处分来自于深交所,但在其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规的事实下,A股其它包括上交所和北交所在内的市场中,也将同样严格限制受理其上市申请。”上述接近于监管层的知情人士表示,在早前的证监会颁布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曾明确规定“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和“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企业将不满足上市条件,在最新一版修订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证监会也明确指出:“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行为。
需要指出的还有,在2024年4月30日同一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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